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不少疏于管理的水坑池塘等地形,年深日久制后这些地方积水严重,如果有未成年人野浴或者垂钓,就容易发生意外。作为基层管理组织的村委会,有责任和义务将这些地方管理好,设置好安全围栏等装置,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当事人家属固然悲痛万分,作为基层管理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辽宁锦州,就发生过一起未成年人在农村水坑溺亡的悲剧。15岁男孩小飞(化名)到当地某村委会管辖范围内的水坑去垂钓,结果不行溺水身亡。小飞的父母认为,村委会疏于管护造成了意外悲剧,因此向村委会索赔67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此案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下此事的原委细节。
(相关资料图)
时间回溯到2022年8月23日,正值盛夏酷暑。辽宁锦州一个偏僻山村的水坑边,蓝天救援队的救援人员正在将一名男孩的遗体打捞出水。男孩的父母悲痛万分,在旁边大声痛哭,但孩子年轻的生命再也无法挽回了。
死者是15岁的男孩小飞。原来,小飞是当地人,因为夏天炎热,孩子趁暑假时到村里的一处水坑去钓鱼。这处水坑位于村庄的西南方向,除了附近有个闲置的猪场厂房,再无其他人家,可以说非常偏僻。
据村委会称,这个水坑之前是挖土形成的,非常陡峭,坑也很深。虽然村委会在坑周边设置了铁丝,但年深日久已经耷拉下来,根本起不到什么阻拦作用。坑东有一条土道通往猪场,土道东有一山坡,坡高1米多,上无铁丝,土道上有三根铁丝横在道上,搭落在地面,不能起到有效的拦截作用,水边有一黑色木牌,牌上看不见字体。
因此,小飞没有受到任何阻拦,就靠近了水坑。但在钓鱼之时因为不小心,他失足落水。因为四下无人,有人发现他的鱼竿和手机扔在坑边时,救援为时已晚。被蓝天救援队打捞出水时孩子已死亡。
痛失爱子的小飞父母觉得,村委会没有对水坑起到安全管理作用,应该赔偿损失。因此他们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索赔67万余元。
当地法院在一审过程中查明,该水坑属被告村委会集体所有,该坑有明显的人工构造痕迹,村委会有对该坑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虽在坑周边部分地方设置铁丝拦截,该铁丝不能起到有效的拦截作用,村委会虽在水边设立警示牌,但该警示牌没有字体,未对水深、危险程度及禁止垂钓、野浴等作出明确有效告知,村委会没有尽到完全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死者小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其认知能力,也应当预见自己手持鱼竿钓鱼及下水可能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本人对于死亡的发生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其家长未能对死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故可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村委会承担10%责任为宜。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小飞的父母9.5万余元。
而村委会不服上诉。他们声称,原来村委会设置了铁丝网拦截来往人员,该铁丝搭落在地面的原因是事发当天蓝天救援队救援时剪断了该铁丝网,救援后为了保留现场没有恢复原样,事发前铁丝并没有搭落地面,足以起到拦截作用。
此外,村委会在水坑边设置了两个警示牌,牌上标明水深禁止垂钓野浴,因设立时间较长其中一个警示牌上的字迹褪去,而另一个警示牌上还有模糊的字迹。死者及其父母长期在本村居住,对此是知道的。村委会对该水坑尽到了完全安全保障义务。
但上级法院最终于2023年3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中,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水坑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从现有的事实看,水坑位于村里的荒僻处,但是无可置疑的公共空间。虽然这里并非娱乐场所,但是由于村委会已经设置了铁丝网等防护设施,证明村委会也已经将此处视为公共场所进行管理,所以村委会理应承担起相应责任。
第二,村委会尽到了安全防护责任吗?虽然村委会声称已经设置了铁丝网和警示牌。但铁丝掉落,警示牌模糊,形同虚设。作为管理单位,应该尽快修缮更新。但村委会疏于管理,显然负有责任。因此最终判决村委会承担10%责任,法院的判决很公正。
近年来,未成年人溺亡悲剧频发。作为第一监护人,父母理应比其他各方更尽责,才能防止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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